東吳裕盈一年持有期靈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資產(chǎn)管理計劃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結果暨決議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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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6-06
關于東吳裕盈一年持有期靈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資產(chǎn)管理計劃
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結果暨決議生效的公告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chǎn)管理業(yè)務適用<關于規(guī)范金融機構資產(chǎn)管理業(yè)務的指導意見>操作指引》(證監(jiān)會公告〔2018〕39 號)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東吳裕盈一年持有期靈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資產(chǎn)管理計劃資產(chǎn)管理合同》(以下簡稱“《資產(chǎn)管理合同》”)的有關約定,現(xiàn)將東吳裕盈一年持有期靈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資產(chǎn)管理計劃(以下簡稱“本集合計劃”或“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及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情況
本集合計劃以通訊方式召開了本次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大會投票表決起止時間自
2025 年 5 月 6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4 日 17:00 止。會議審議了《關于東吳裕盈一年持有期
靈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資產(chǎn)管理計劃更換管理人并變更注冊為東吳裕盈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議案》(以下簡稱“本次會議議案”),并由參與本次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對本次會議議案進行表決。
根據(jù)《基金法》、《運作辦法》、《資產(chǎn)管理合同》、《關于以通訊方式召開東吳裕盈一年持有期靈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資產(chǎn)管理計劃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告》等規(guī)定,2025 年 6月 5 日,由集合計劃管理人授權的兩名監(jiān)督員在集合計劃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代表的監(jiān)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的見證下,統(tǒng)計了本次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表決結果,并由上海市東方公證處對計票過程及結果予以公證。
本次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為 2025 年 5 月 6 日,參加本次集合計劃份額
持有人大會表決的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的集合計劃份額共計65,824,284.81 份,占權益登記日集合計劃總份額 106,057,319.92 份的 62.06%,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和《資產(chǎn)管理合同》中規(guī)定的有關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條件。
本次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結果為:同意票所代表的集合計劃份額為65,110,757.63 份,反對票所代表的集合計劃份額為 148,514.85 份,棄權票所代表的集合計劃份額為 565,012.33 份。同意票所代表的集合計劃份額占參加本次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的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集合計劃份額的 98.916%,達到參加本次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且有表決權的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滿足法定生效條件,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的規(guī)定和《資產(chǎn)管理合同》的有關約定,本次會議議案獲得通過。
本次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費用包括公證費、律師費,上述費用不從集合計劃財產(chǎn)中列支。
二、本次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情況
根據(jù)《運作辦法》的規(guī)定及《資產(chǎn)管理合同》的約定,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
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本次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于 2025 年 6 月 5 日表決通過了
本次會議議案,本次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該日起生效。集合計劃管理人將自該日起 5 日內(nèi)將表決通過的事項報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三、本次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的后續(xù)安排
1、贖回選擇期
本次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對于原份額持有人持有集合計劃份額,管理
人于 2025 年 6 月 9 日至 2025 年 7 月 4 日設置 20 個交易日的贖回選擇期,贖回選擇期期
間,本集合計劃各類份額的份額持有人均可提出贖回申請,不受 1 年最短持有期的限制,且
不收取贖回費。擬贖回、轉(zhuǎn)出集合計劃份額的投資者應在不晚于 2025 年 7 月 4 日 15:00 前
提交贖回、轉(zhuǎn)出申請。請投資者合理安排時間,并自行通過本集合計劃銷售機構辦理贖回、轉(zhuǎn)出所持有的集合計劃份額的相關事宜。
贖回選擇期期間未贖回、未轉(zhuǎn)出的份額持有人,其持有的份額將默認結轉(zhuǎn)為東吳裕盈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
在贖回選擇期期間,由于需應對贖回、轉(zhuǎn)出等情況,根據(jù)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集合計劃管理人可豁免《資產(chǎn)管理合同》中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限制等條款。
2、本集合計劃變更管理人及轉(zhuǎn)型變更的相關安排
贖回選擇期期間結束后,集合計劃管理人將根據(jù)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執(zhí)行本集
合計劃的正式轉(zhuǎn)型。本集合計劃將于 2025 年 7 月 5 日起暫停贖回,并啟動辦理變更管理人
及轉(zhuǎn)型變更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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